業(yè)補償費,拆遷管理費和拆遷服務費等。
二、土地出讓地價款。土地出讓地價款是指國家以 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 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地 價款。主要包括向政府繳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根據 土地原有狀況需要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安置費、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或征地費等。例如:以出讓方式取得城市 熟地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地價款由土地出讓金加上拆遷補償費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構成。
土地出讓地價款的數額由土地所在城市、地區(qū)、地段、土地的用途以及使用條件、合同條件等許多方面的 因素決定。許多城市對土地制定了基準地價,具體宗地的土地出讓地價款要在基準地價的基礎上加以適當調整 確定。
三、土地轉讓費。土地轉讓費是指土地受讓方向土地轉讓方支付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費。依法通過土地出讓 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給其他合法使用 者。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所 有權隨之轉讓。
四、土地租用費。土地租用費是指土地租用方向土地出租方支付的費用。以租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以減少項目開發(fā)的初期投資,但在房地產項目開發(fā)中較為少見。
五、土地投資折價。房地產項目土地使用權可以來自房地產項目的一個或多個投資者的直接投資。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籌集現金用于支付土地使用權的獲取費用,但一般需要對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項目前期工程費主要包括項目前期規(guī)劃、設計、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質勘測,以及"三通一平"等階段的費用支出。
項目規(guī)劃、設計、可行性研究所需費用支出一般可按項目總投資的一定百分比估算,也可按估計的工作量乘以正常工日費率估算。項目水文、地質勘測所需費用支出根據工作量估算。土地開發(fā)中三通一平 (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工程費用根據實際工作量估算。
第三十條 基礎設施建設費?;A設施建設是指建筑物2米以外和項目用地規(guī)劃紅線以內的各種管線和道路工程,其費用包括供水、供電、供氣、排污、綠化、道路、路燈、環(huán)衛(wèi)設施等建設費用,以及各項設施與市政設施干線、干管、干道的接口費用。一般按實際工程量估算。
第三十一條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建造房屋建筑物所發(fā)生的建筑工程費用、設備采購費用和安裝工程費用等。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估算可以采用單元估算法、單位指標估算法、工程量近似框算法、概算指標估算法、概預算定額法,也可以根據類似工程經驗進行估算。具體估算方法的選擇應視資料的可取性和費用支出的情況而定。
當房地產項目包括多個單項工程時,應對各個單項工程分別估算建筑安裝工程費用。
第三十二條 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是指居住小區(qū)內為居民服務配套建設的各種非營利性的公共配套設施(又稱公建設施)的建設費用,主要包括:居委會、派出所、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廁所、停車場等。一般按規(guī)劃指標和實際工程量估算。
第三十三條 開發(fā)間接費用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所屬獨立核算單位在開發(fā)現場組織管理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和其他費用等。
當開發(fā)企業(yè)不設立現場機構,由開發(fā)企業(yè)定期或不定期派人到開發(fā)現場組織開發(fā)建設活動時,研發(fā)生的費用可直接計入開發(fā)企業(yè)的管理費用。
第三十四條 管理費用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房地產項目的開發(fā)經營活動而發(fā)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辦公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yè)保險費、董事會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fā)費、無形資•1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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