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合肥8月20日電(記者李斌、楊維漢)2012年8月20日(今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薄谷開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曉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薄谷開來和張曉軍部分親友、英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一百余人參加了旁聽。被害人尼爾·伍德親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也到庭參加訴訟。
上午9時整,審判長胡權明宣布開庭。審判長查明被告人身份后,宣讀刑事判決書。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薄谷開來及其子薄某某與被害人尼爾·伍德因經濟利益發(fā)生矛盾,尼爾·伍德在電子郵件中言辭威脅薄某某,薄谷開來認為尼爾·伍德已威脅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決意將其殺害。為此,薄谷開來安排重慶市委辦公廳原工作人員(其家中勤務人員)、同案被告人張曉軍邀約并陪同尼爾·伍德到重慶,于2011年11月13日安排尼爾·伍德入住重慶市南山麗景度假酒店16棟1605室。薄谷開來準備了含有氰化物的毒藥,當晚薄谷開來安排張曉軍攜帶毒藥陪同其前往尼爾·伍德住處,薄谷開來在房間內與尼爾·伍德飲酒、喝茶,張曉軍在門外等候。后尼爾·伍德因醉酒倒在衛(wèi)生間,薄谷開來叫張曉軍進入房間并要去其隨身攜帶的毒藥,張曉軍將尼爾·伍德扶到床上,薄谷開來趁尼爾·伍德嘔吐后要喝水之機,將毒藥倒入其口中,致尼爾·伍德死亡。后經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毒化檢驗,尼爾·伍德的死亡原因符合氰化物中毒所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薄谷開來伙同被告人張曉軍采用投毒的方法殺害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薄谷開來犯罪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本案被害人尼爾·伍德對薄谷開來之子薄某某使用威脅言辭,使雙方矛盾激化;司法鑒定意見表明,薄谷開來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但患有精神障礙,對本次作案行為性質和后果的辨認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薄谷開來在歸案后向有關部門提供他人違紀違法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處起到了積極作用;薄谷開來當庭認罪、悔罪,故對薄谷開來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張曉軍在共同犯罪中受薄谷開來指使,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并當庭認罪、悔罪,對其可減輕處罰。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結果宣布后,審判長詢問被告人是否上訴,薄谷開來和張曉軍當庭表示不上訴。法庭向被告人、公訴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送達刑事判決書。
9時20分許,審判長宣布閉庭。
另悉,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還于同日對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郭維國,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原總隊長李陽,重慶市公安局技術偵查總隊原總隊長、渝北區(qū)公安分局原局長王鵬飛,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公安分局原常務副局長王智徇私枉法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在判決中認定,被告人郭維國、李陽、王鵬飛、王智在辦理尼爾·伍德死亡案件過程中,明知薄谷開來有重大作案嫌疑,為使薄谷開來不受追訴,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引導死者親屬作出不解剖尸體的決定,均已構成徇私枉法罪。郭維國等四人徇私枉法,使薄谷開來的殺人行為得以掩蓋,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并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郭維國系主犯,李陽、王鵬飛、王智系從犯,王鵬飛、王智作用小于李陽。四人在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郭維國、李陽當庭認罪、悔罪,同時李陽未按郭維國的要求銷毀關鍵物證,客觀上為尼爾·伍德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