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及認定
工程招標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稱為串通招標投標,它是指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或者投標者與投標者之間采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以排擠競爭手段或者損害招標者利益的行為。工程招標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兩個方面,即: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進行串通和投標者之間進行串通,他們各有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這種不正當競爭是通過不正當手段,排擠其他競爭者,以達到使某個利益相關者中標,從而謀取利益的目的。
國家工商局1998年1月發(fā)布的《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的暫行規(guī)定》和國家五部一委一局2003年3月審議通過發(fā)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將串通招標投標行為列舉如下幾種主要表現(xiàn):
(一)投標者之間的串通招標投標行為: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在投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或低價中標;投標者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二)投標者與招標者之間進行相互勾結,實施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行為: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開啟標書,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xié)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換報價;招標者向投標者泄漏標底;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者額外補償;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以此決定取舍;招標者和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以上從立法角度進行歸納、描述的工程招標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幾乎囊括了實際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在實際的招投標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往往同時以多種形式一起出現(xiàn),出現(xiàn)了這種異常,就應該引起主管部門的重視,進行調查、取證,認定是否有上述行為存在。
法律、法規(guī)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的描述已經為實際操作中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依據(jù)。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應進行調查取證,一旦認定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按照規(guī)定給予處罰。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質疑招投標結果及過程的招標者或者投標者提出異議,由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即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取證和認定的主體是全國各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和各地建設主管部門。
二、工程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防止
(一)加快立法進度,加大執(zhí)法力度,加強法制宣傳。
招標投標是一個競爭過程,應當有嚴格的規(guī)范,保證它是公開進行的,公平合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就是實行招標投標的具體規(guī)范,它作為招投標領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規(guī)范招投標宏大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標管理部門有法可依,招投標活動有法可循。
在《招標投標法》實施過程中,根據(jù)出現(xiàn)的一些問題和實際操作的需要,國家計委相繼頒布了《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旃芾頃盒修k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其中,《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是國家計委會同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yè)部、水利部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六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的。
此外,我國還有《建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等規(guī)范和約束招投標活動的法律,另外還有《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guī)定》等法規(guī)條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國的法律原則,還應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具體說來,應加大“三個力度”,建立“三個防線”,達到“三不效果”:
1.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線,使人不想違法。要大力開展招標投標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招標投標雙方及代理中介組織、行政監(jiān)督機關工作人員自覺學法、自覺用法、自覺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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