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會對其是否低于成本的認定,將由于經驗、水平的差異出現莫衷一是的局面,此其一;由于評標專家的職業(yè)道德的差異,對不同企業(yè)的同類工程報價,其評價標準可能發(fā)生變化,出現“此一時、彼一時”的現象,此其二;不同的評標專家,對類似工程報價由于“見仁見智”的緣故,可能作出迥然不同的決定,此其三;由于評標委員會掌握著低價能否中標的權力,這就增加了一個尋租的機會,使投標人預先“勾兌”潛在的評標專家和評委。于是我們招投標的公平、公正性便會大打折扣,受到責難和非議。
從理論上說,對低于成本的界定還面臨“撘便車”的問題。評委評標是有成本的,招標人對評委的工作肯定會支付報酬,但是,對評委支付的報酬不是以他的工作質量為標準的,即:無論評委的水平如何,也無論他的評價是否正確,他都將獲得與其他評委一樣的報酬,沒有人會因為他的評價最正確而增加報酬。因此,評委在確定某一報價是否低于成本時,會采取“撘便車”的態(tài)度。在大多數情況下,他會附合招標人意見。而我們只能期待“道德責任感”來保證評委說真話,(但不能保證其真話的正確性),而要做到這一點是十分困難的。
為維持招標投標的公平和公正,也許我們可以采取提高評標專家的水平、職業(yè)道德,以及在更大范圍內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的措施。但是,在眾多的小城市和縣城,高水平、高素養(yǎng)的專家屈指可數,而提高評標專家水平、職業(yè)道德的成本卻相當大,因為我們不能僅僅指望通過培訓便能迅速提高其業(yè)務水平和道德責任感。事實上我們必須為此而建立一種機制,一種選擇合格專家和約束專家行為的監(jiān)督機制。如果我們一律從外地抽取專家,那么其招標成本必將大幅度增加,對于規(guī)模較小或者一般的工程,顯然將由于招標成本與工程造價不相稱而難以實施。即便如此,我們仍然不能解決“見仁見智”、多重標準和隨意性問題,一言以蔽之,“企業(yè)自證,評委認定”的方式,無法為界定低于成本報價提供客觀的評價標準。
假如我們因為現實的原因難以有效實施上述措施,也沒有其他更為合理的界定方法,那么由于工程價格趨于成本的必然性,這就注定了我們――工程招投標監(jiān)督部門,以及評標委員會,將不得不最終放棄嚴格界定低于成本報價這道防線,讓不合理的低價泛濫,從而損害我們的市場和事業(yè)。
2、思維定勢的轉變
有的專家提供了以歷史成本來考查投標報價的方法,即以投標人上年度的銷售利潤率來判斷其報價是否低于成本:當投標人的降價幅度高于其上年度銷售利潤率時,便意味著該投標報價低于了成本。這樣實施是否可行,有待實踐檢驗,但不失為一種有益的探索。然而這個辦法的不合理之處恰恰在于“以歷史成本考查現實報價”,當一個企業(yè)年度銷售利潤率明確后,該企業(yè)下一年度的投標報價下浮率的下限也便確定了,否則便只能制造虛假的工程預算(計劃)價格和讓利幅度。此外,財務資料真實性的確認權向其他部門的轉移,無異乎評標委員會的擴展,增加了新的尋租契機。
上述辦法,以及“企業(yè)自證,評委認定”的辦法,有一個突出的特點,即我們的著眼點在于考查投標人提供的證據,是以“證據”為核心、圍繞“證據”所進行的判斷。據了解,國際上處理是否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進行傾銷的商務案件,的確是以證據為核心的,但所涉及的案件大多具有相當的影響,其標的物數額巨大,處理的程序繁復,并不適用于大量的日常招投標活動。民法在處理民事案件時,對法律事實的確認,是以當事人雙方的一致認同為準;對一些難辯真?zhèn)位蛘邔I(yè)技術方面的事實,則需要司法鑒定。而我們對是否低于成本的問題,就其實質而言,相當于由評標委員會承擔司法鑒定的職責,然后再由招標人行使“認同”或“否定”的職責。難怪我們陷于被動之中。
我們能否轉換一個角度來考慮問題呢?能否擯
項目經理勝任力免費測評PMQ上線啦!快來測測你排多少名吧~
http://opto-elec.com.cn/pmqhd/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