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上報的各種信息資料要求內容完整、數字真實準確、報送及時,嚴禁弄虛作假。
第三十三條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財政部門和上級水利主管部門:
(一)重大質量事故;
(二)較大金額索賠;
(三)審計發(fā)現的重大違紀問題;
(四)配套資金嚴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誤時間較長;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章 監(jiān)督與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利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jiān)督與檢查,及時了解掌握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設進度情況、督促建設單位加強資金管理,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五條 監(jiān)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如下:
(一)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到位;
(二)有無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有無計劃外工程和超標準建設;
(四)建設單位管理費是否按辦法開支;
(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應上繳的各種款項是否按規(guī)定上繳;
(七)是否建立并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三十六條 各級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財會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對各項財務活動實施會計監(jiān)督。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使用基本建設資金的,財會人員應及時提出書面意見,有關領導仍堅持其決定的,責任由有關領導承擔,財會人員應當繼續(xù)向上級水利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反映情況。財會人員明知資金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關領導反映的,應承擔出任。
第三十七條 對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分清責任,嚴肅處理、對截留、擠占和挪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以及因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以前發(fā)布的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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