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灘工程二標合同采用國際通用的FIDIC條款1987年第四版作為合同的一般條款,并根據(jù)該工程的特點,設置了特殊應用條款和特別條件。合同規(guī)定,所有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編制的總進度控制他們自己的完工日期。合同中規(guī)定了承包商有責任與其他承包商合作,各個承包商之間發(fā)生同協(xié)調有關的爭議時應提交工程師,并由工程師解決。工程師的決定將成為最終決定并約束有關各方。上述這些規(guī)定,賦予了工程師總進度控制與協(xié)調的職責和權力。
合同規(guī)定,在工程師下達開工令之后的42d內(nèi),承包商應編制一份完整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同時還要提供為保證該計劃實現(xiàn)的施工程序、施工布置、施工方法以及相應投入的勞動力、施工設備和材料等資料。該計劃經(jīng)工程師審查批準后,就成為工程的正式進度計劃,稱之為“基線進度計劃”,工程師將根據(jù)該基線計劃檢查、督促、控制承包商的實際進度。這些進度控制工作由各個項目部完成。工程師也應根據(jù)業(yè)主對工程的需要,編制保證設計、施工、設備供應等協(xié)調一致的工程師協(xié)調進度計劃。該協(xié)調計劃應作為各標承包商的目標計劃反映到承包商的更新計劃中。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往往會出現(xiàn)許多意外的情況,使進度受到影響甚至不能按期實現(xiàn)某些階段性的中間里程碑。而此時,還常常伴有承包商的索賠。如果是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誤,則應由承包商自己趕回工期,而且還可能受到一定的處罰。因此,承包商總是千方百計開脫自己的責任,找出許多非承包商的原因。比如:不良的地質條件、不利的施工現(xiàn)場條件、設計工程量的增加、業(yè)主供圖與供貨的延誤、其他承包商的干擾和影響等,并把這些原因造成的影響夸大,借機提出延期和費用的索賠。此時,工程師就要對實際進度進行評價,找出影響進度的原因,對于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延誤,指令其采取有效措施,趕回工期。對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延誤,則要具體分析該中間里程碑對于后續(xù)工程的影響和對蓄水發(fā)電等關鍵里程碑的影響,決定是同意延期或是不同意延期而以變更的方式給予承包商一定的補償。
索賠是國際承包商取得利潤的重要手段,二灘工程進度和協(xié)調方面的以下案例大多與索賠有關,可從中獲取經(jīng)驗和教訓。
1 與合同里程碑進度銜接有關的案例
1、1 案例1:泄洪洞進口施工進度的銜接
二灘工程兩條泄洪洞并行布置于右岸,洞身及出口由二標施工,進口由一標施工,由于洞身進口段(渥奇段)的開挖需要從進口工作面進入進行,因此,在兩個標的合同里程碑中規(guī)定了進口工作面進度的銜接目標:一標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進口明挖及邊坡永久支護(工程師于1991年9月14日在1996年4月30日以前完成洞身進口渥奇段75m的開挖,再將工作場地交回一標;一標在1998年4月30日以前完成進口混凝土工程和閘門及啟閉機的安裝。
實際上,一標于1994年12月9日才將工作場地交給二標,二標要求工期順延。工程師考慮到1996年4月30日以后只有兩年時間,一標要進行兩個46m高的進水閘室混凝土施工和4扇閘門、啟閉機的安裝,工期不宜縮短,因此決定不同意二標延期,指令二標按期將工作面交回一標,未完工程由洞內(nèi)進入進行施工。為此,二標增加了難度,打亂了原洞身施工安排,為避免洞身不能按期完工的風險,二標采取加速措施,如增設了聯(lián)系洞等。當然,二標承包商獲得了一定的補償。
經(jīng)驗教訓:不同意延期保證了后續(xù)工程的完工,能滿足蓄水發(fā)電的總目標。但教訓在于編制招標文件時,對于工程的不可預見性沒有充分的認識。對于高邊坡開挖(最高達140多米)及其永久支護安排27個月工期,而75m的洞挖卻安排了28個月的工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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